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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機場”還是“空港”?從機場的定義說起

時間:2019年08月23日   來源:

 如果問什么是“機場”,想必多數人的回答就是“飛機起降的地方”。如果接著問“機場”的英文翻譯是什么,多數人會毫不遲疑地回答“airport”。

但其實答案可能沒這么簡單。

一、你以為你以為的就是你以為的嗎?

 “機場”在我國的權威定義是《民航法》第五十三條:“本法所稱民用機場,是指專供民用航空器起飛、降落、滑行、停放以及進行其他活動使用的劃定區域,包括附屬的建筑物、裝置和設施”。這個定義沿襲了《國際民航公約》中對“aerodrome”的定義:“陸地或水面上一塊劃定的區域(包括任何建筑物、裝置和設備),其全部或部分意圖供航空器到達、出發和地面(水面)活動之用”①。

 按照以上解釋,《民航法》里的“機場”和國際民航組織(ICAO)所稱的“aerodrome”應該是一個概念,那么,“機場”就應該翻譯成“aerodrome”,而不是“airport”。如此一來,那“airport”又應該翻譯成什么?“aerodrome”和“airport”又有何關系呢?

 說到咬文嚼字,有些小伙伴就會興奮起來。是啊,機場領域還有“airfield”等詞匯,中文還有“航空港”“飛行區”等詞匯,它們之間又是什么關系?該如何對應?看來還真需要理一理了。

二、追根溯源話“機場”

 在《國際民航公約》的附件“標準及建議措施”中,對于機場(aerodrome)的規定內容確如其定義所言,僅限與航空器運行直接相關的設施,比如跑道、滑行道、站坪、升降帶、端安全區、助航燈光、空中障礙物限制面等,而對于航站樓、貨運站等服務設施則沒有提及。顯然,航站樓、貨運設施等服務設施不屬于國際民航組織定義的“機場”范疇。這與我們慣常認識的“機場”產生了差異,難道航站樓、貨運庫這些設施不屬于機場的組成部分嗎?

要解決這一問題,還要從詞匯的具體詞意說起。

 “aerodrome”一詞主要用于英聯邦國家,美式英語則寫作“airdrome”,其詞根“drome”來源于希臘語“drómos”,原意是“跑”,引申為“運動場地”,如hippodrome(賽馬場)、velodrome(自行車館)、autodrome(公路賽車場)。“aerodrome”直譯為“飛機場”或“飛行場”,與之同義的還有“airfield”“airstrip”“air-depot”等詞匯,都是飛行場地的意思,通稱為“機場”,核心詞是“場”,是場地的概念。

 “airport”也是合成詞,“port”的原意是“港”,指船裝卸貨物的地方,引申為“出入口岸”。比如“seaport”,既是海港的意思,也指代港口城市。對應于“seaport”,“airport”就是航空運輸活動的端點,直譯為“航空港”或“空港”,核心詞是“港”,是功能的概念。

三、正本清源說“機場”

“機場”是場地,“航空港”是功能,那二者是不是對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呢?恐怕也不是。

 事實上,“機場”與“航空港”的關系,類似于“碼頭”(harbor)和“海港”(seaport)的關系。單純的碼頭就是船舶停靠、裝卸貨物或上下游客的水工建筑物,它可以獨立存在。但并不是有了碼頭就必然發展為港口,碼頭之外還要加上裝卸設施、貨物庫場以及經營場所等服務設施,才可以成為商業運輸集散地,成為市場意義上的港口。由此可見,碼頭與港口就是基礎設施與實現功能的關系②。

 與此邏輯相通的是,機場(aerodrome)類似于碼頭(harbor),航空港(airport)則類似于海港(seaport),前者是后者的核心基礎設施。有了機場,就可以承擔飛機起降功能,但還要增加旅客服務設施或貨運服務設施等方可成為供公眾使用的“航空港”。因此,可以簡單地說,沒有公共服務設施、不對公眾開放的機場就是單純的機場,而具有航站樓、貨運庫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機場則可稱為“航空港”。對此,日本的《空港法》對“機場”與“空港”之間的關系表述可作為旁證:本法所稱“空港”是指供公共之用的飛行場③。英國的《民用航空法》也通過對“airport”的定義表明了“機場”與“空港”的關系④。

四、約定俗成用“機場”

 按照上述說法,當前對公眾開放的機場都屬于航空港,但這些航空港在名稱上并未體現這一屬性,習慣上還是都稱為機場,比如首都機場、南苑機場,我們的法律法規也以“機場”指代所有類型的機場。反而是很多與機場有關的機構在自身名稱中體現了航空港的意涵,比如“某某空港經濟區”“某某空港地服公司”“某某空港配餐公司”“某某航空港建設公司”等。與此相對應,日本普遍將公用機場稱作空港,比如“成田空港”“關西空港”等,日本甚至還有一首著名的歌曲就叫《空港》。

 如何解釋這一現象呢?只能猜測說,前人在面對機場這一設施時,可能過于關注它的物理屬性,而忽略了其功能屬性,將其稱謂直觀化、簡單化了。這在商品經濟不發達、社會普遍缺乏商業意識的時期尤為可能,比如近些年我們才把“卡車”一詞改稱為國際通行的“商用車”。

五、結論

綜上,本文圍繞“機場”一詞試做如下辨析。

 1)“機場”一詞在我國事實上有狹義和廣義之分。狹義的“機場”簡單而言就是飛機的起降設施,是物理概念,對應的英文是“aerodrome”,在日本則被稱為“飛行場”;廣義的“機場”則包括了具有公共服務設施的航空港(airport),既是設施概念,也是功能概念。

 2)狹義的機場是可以獨立存在的,比如作為通用航空作業基地的機場和私人機場。這類機場的稱謂應保留為“某某機場”,對應的英文名稱多用“airfield”,也可以用“aerodrome”“airstrip”“air-depot”等⑤,但不宜稱作“航空港”。

 3)航空港屬性的機場雖然在中文稱謂上還是稱作“某某機場”,但對應的英文應該是“airport”。而與此相關的機構在名稱中使用“航空港”或“空港”還是得當的,比如“元翔空港集團”“重慶空港新城”等。

 此外,由于機場(aerodrome)是航空港(airport)的航空器運行區域,當我們用“機場”一詞指代“航空港”時,則真正的航空器運行區域反而不知叫什么了。為此,我們發明了“飛行區”⑥一詞,用以指代叫做“aerodrome”的區域。可以說,“飛行區”是我們不折不扣的土味兒發明,是用“機場”取代“空港”做法的副產品,這一點,恐怕很多人沒想到吧,哈哈。